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租稅之減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投資人如使用縣有土地開發者,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訂約日起,五年內免土地租金、第六年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一計收,最長以十年為限。
  二、投資人如使用私有土地開發者,補助投資人設置用地之地價稅及房
      屋稅,其額度為開始課徵稅額之前五年為全額,第六至第十年減半
      ,同時依金門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
      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減徵契稅。
  三、投資案件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法規定者,依該法免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四、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協助投資人辦理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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