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之減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投資人如使用縣有土地開發者,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訂約日起,五年內免土地租金、第六年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一計收,最長以十年為限。
二、投資人如使用私有土地開發者,補助投資人設置用地之地價稅及房
屋稅,其額度為開始課徵稅額之前五年為全額,第六至第十年減半
,同時依金門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
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減徵契稅。
三、投資案件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法規定者,依該法免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四、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協助投資人辦理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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