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獎勵金之給與,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投資金額滿一億元者,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勵金,每逾滿新臺幣
      五千萬元再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之獎勵金,不滿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不計。
  二、投資者所僱用本縣縣民,每案件每增加就業人數一人,給予新臺幣
      二萬元。
  三、勞工職業訓練成本費用或補貼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
      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
      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
  四、發放方式:分三階段發放:
    (一)第一階段:核發建照後發給四分之一。
    (二)第二階段:核發建物使用執照或商業登記文件後發給四分之一
          。
    (三)第三階段:正式運轉營運三個月後發給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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