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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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救天然災害並速作善後處理,特定本
  條例。

  本條例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及震災而言。

  本府各級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組織,為任務編組,於災害發生前或
  後組成之,任務終了時裁撤之。

第二章  組織
  本府設防救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於警察局,以縣長為指揮官
  ,副縣長為副指揮官,並由警察局局長任執行官,綜理全縣一切天然災
  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情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保民課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復建組:由建設局、財政科、臺電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自來
      水廠等相關單位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三、救濟處理組:由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主計室等相關單位組成
      ,並由民政局局長兼任組長。
  四、防救督導組:由警察局組成,以警察局督察長兼任組長。
  前項各組應就業務需要編組,並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參與指揮
  部作業與連繫。

  天然災害發生前或後,指揮部應視事實需要召開防救災害會報及救災善
  後處理會報,由指揮官主持,除指揮部各組組長以上幹部出席外,本府
  各局、科室主管、中華電信公司經理、臺電公司經理、衛生局局長、林
  務所所長、車船管理處處長、自來水廠廠長、港務處處長、警察局消防
  隊隊長,均應參加商討防救災害及善後處理事宜。

  各鄉鎮設防救災害執行中心(以下簡稱執行中心)於鄉鎮公所內,由鄉
  鎮長兼主任、警察所所長、鄉鎮公所秘書兼副主任,受指揮部之指揮督
  導,執行鄉鎮內防救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情組:由鄉鎮公所兵役課組成,以兵役課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復建組:由鄉鎮公所、臺電公司服務所、中華電信公司工務課
      、公車站等相關單位組成,以建設課長(財經課長)兼任組長。
  三、救濟處理組:由鄉鎮公所民政課、財政(經)課所在地各級學校派
      員組成,以民政課長兼任組長。
  四、防救督導組:由警察所員警、(義警)義消、民防隊員組成,以警
      察所副所長兼任組長。

  各級防救災害編組人員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由各單位派員代理。

  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內,可能受災地區附近,指定學校設立災民收容所,
  由學校校長配合里幹事長及教職員執行災民收容救濟工作。

第三章  指揮部各組任務
  防情組任務如左:
  一、災害發報之傳遞、應變、戒備等事項。
  二、協調金防部及各守備區請求軍隊支援,配合救災等事項。
  三、維護漁船防災安全措施事項。
  四、其他有關督導各鄉鎮執行中心防情事項。

  搶救復建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農、漁、水利、工礦、交通運輸等災害防備,搶修維護事項。
  二、救災物質(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之供應事項。
  三、有關防洪、防災等公共設施管理及搶修等事項。
  四、災民疏散之接運與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五、林木及林業設施搶救事項。
  六、自來水、電力、電信之搶修事項。
  七、交通道路林木折損清除,修復等事項。
  八、其他有關督導各鄉鎮執行中心搶修復建事項。

  救濟處理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收容及救助之規劃及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二、災民之登記、接待管理及衛生保健事項。
  三、收容災民統計、查報等有關事項。
  四、災害傷亡人員家屬發放慰撫事項。
  五、救災經費籌劃、申撥等事項。
  六、災區醫護人員、護品、器材籌劃分配事項。
  七、災區緊急病患及產婦之救護醫療事項。
  八、防災、災情資料、各項報導等之發佈宣導事項。
  九、受災損害之救濟、環境整潔之整理、消毒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導各鄉鎮執行中心救濟處理事項。

  防救督導組任務如左:
  一、籌劃指揮部幕僚作業事項。
  二、防救災害會報之召開及決議執行事項。
  三、受災民眾及各種災變搶救及道路障礙排除等事項。
  四、應變戒備事項。
  五、災情查報與統計事項。
  六、災區交通秩序與治安維護事項。
  七、規劃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八、指揮部辦公處所圖、表、冊、簿、照明等設備保養供應事項。
  九、指揮部工作人員飲食、茶水等供應事項。
  十、救災器材儲備保養供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督導執行中心防救事項。

第四章  防救準備
  執行中心應於每年颱風季節來臨前,各參加編組單位,應各就主管職掌
  範圍妥為企劃,於六月中旬前,完成一切救災準備。

  參加指揮部及所屬各鄉鎮執行中心等防救天然災害工作人員,應在颱風
  季節來臨前重新編組、造冊送警察局作業,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警察
  局改正。

  執行中心於災害發生前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及收容所分配情形。
  二、調查危險房屋,及建築物施工鷹架。
  三、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及其他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物體。
  四、宣導住民於颱風襲境期間注意防颱。
  五、設立臨時避難收容所,並配置管理人員及準備必要之糧食及其他物
      品。
  六、集合水利工程技術人員及準備搶修工具器材待命,執行水利搶修任
      務。
  七、傳播颱風消息,包括颱風強度、中心位置、進行速度、方向、中心
      附近最大風速、最大陣風、暴風半徑及颱風動態與警戒事項。
  八、組成救災任務隊待命,執行救災任務。
  九、於危險地區及湖庫、堤防、護岸,劃定巡邏線,指派救災任務隊巡
      邏,如發現有危險跡象,應作必要措施。
  十、加強巡邏,防止宵小活動,監視市場,嚴禁高抬物價。
  十一、禁止船隻出海,通知港內船隻栓繫牢固,並設法通知近海船隻回
      港。
  十二、集中醫師、護士待命辦理救護工作,必要時得商請當地醫護人員
      協助。
  十三、指定臨時診療所,並準備必要之急救藥品。
  前項第一至四款由村里自治人員或警勤區警員會同辦理;第五款至第七
  款由鄉鎮公所主辦;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由警察單位主辦;第十二款及第
  十三款由衛生局(金門縣立醫院)主辦。

  防救災害之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各級值勤及從事防救工作人員餐
  費支給標準,按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有關規定標準辦理。

第五章  執行
  颱風季節來臨或有其他災害徵候時,警察局應視實際情形,參酌氣象新
  聞,報告縣長成立指揮部。

  指揮部成立後,各組及各鄉鎮執行中心、民防隊隊員、
  (義警)、義消人員應集中待命聽候派遣,執行救災任務。

  指揮部成立後,災害未發生前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防救準備會報。
  二、透過一切傳播工具報導颱風動態,指揮縣民儲存飲水、食物,準備
      照明設備,注意防火處置,關閉門窗,遷移或固定懸空物品等防範
      事項,並公布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以利縣民請求。
  三、派警通知可能受災地區縣民疏散至預定收容所。
  四、督促商店、住戶,對危險建築物、危險廣告市招,浸水危險物品等
      作必要之安全處置。
  五、勸導漁民將漁船移至安全地區。
  六、開放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接待災民。
  七、集中醫務人員儲備器材藥品,待命救護傷病災民。

  災害發生時,應作左列措施:
  一、颱風動態與災害狀況,應通報傳播機構隨時向大眾報告。
  二、派員警戒堤防,發現切漏險象,隨時緊急搶修。
  三、各級防救單位準備電力、電信、供水等停止後之應變措施。
  四、加強巡邏搶救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順暢。
  五、疏散危險地區災民至指定收容所。
  六、蒐集吹落高壓電線情報,迅速處理,以免造成危害。
  七、迅速處理災民求救,救助事項,及救護緊急傷病、待產災民。
  八、隨時統計災報。
  九、適時請求國軍支援,配合救災。

  災害發生後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救災善後處理會報。
  二、恢復社會秩序,協助災民返家。
  三、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等。
  四、迅速查報災情。
  五、安置救濟無家可歸災民。
  六、勘察被毀房屋及公私一切設施。
  七、清理消毒災區環境。
  八、其他善後救濟事項。

第六章  善後救濟
  災害發生時,當地鄉、鎮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切實查勘
  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即時
  陳報本府預撥救濟金,由鄉鎮公所會同里鄰長發放,本府得派員監放。

  災害之勘查,以左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災民:受災致死者。
  二、失蹤災民:受災蹤跡不明者。
  三、傷重災民:受災遭受重傷,不能行動,經合格醫師證明須一個月以
      上治療者(輕傷害經治療即可痊癒者應報備)。
  四、住屋全毀:受災全戶住屋裂痕深重傾斜過甚,非拆除重建不能居住
      或受災全戶住屋屋頂連同牆壁損毀超過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五、住屋半毀:受災全戶住屋屋頂塌毀或牆壁倒損面積達四分之一以上
      者。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稱全戶,以災前登記之戶籍為準,各種災情應詳
 實填列調查表。

  死亡失蹤災民救濟金之受領,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其他直系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重傷救濟金,由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具領,住屋損毀救濟金,由現住戶長
  親自具領。

  各方樂捐救濟款物,由災害發生之當地鄉、鎮公所辦理收受發放,但災
  情跨及二轄區者,由本府統籌辦理。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濟等情事,經查
  明屬實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第七章  附則
  指揮部撤銷後,未了事項由各主管單位,自行按平時作業程序辦理。

  其他突發重大事件,經本府批准,得比照本條例處理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