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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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加強管理本縣營業衛生,維護民眾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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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衛生管理工作之策劃、執行、輔導及違規取締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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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左:
一、旅館業:指提供固定場所供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理燙髮美容業:指具有固定房屋經營理髮、燙髮及美容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提供浴室供人沐浴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戲劇、歌廳、舞廳、遊藝場等之營業。
五、游泳場所業:指提供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映演業:經營放映電影片為要之營業。
七、其他經衛生署公告指定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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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係指前條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
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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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衛生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
業人員個人衛生之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員應經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衛生管理人員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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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從業人員,係指直接從事各種營業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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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進入各營業場所進行稽查,
必要時得出具收據,抽取檢體檢驗。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前項稽查或抽驗結果,應適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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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營業申請設立或遷址變更登記時,主辦機關應會衛生主管機關,經
審查其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標準始得發給證照,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及
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應副知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衛生標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 「各種營業設施衛生標準」
┌───┬────┬─────┬──────┬─┐
│營業類│營業場所│浴 室│廁 所│備│
│ │ │ │ │註│
├───┼────┼─────┼──────┼─┤
│旅館業│應有病媒│地面及牆壁│設有套房者,│ │
│ │防制設施│應採用不透│每一套房應有│ │
│ │。 │水,易洗不│廁所,其構造│ │
│ │飲用水應│納垢之材料│及設備應符合│ │
│ │接用自來│建築,並備│本自治條例第│ │
│ │水,使用│有廢棄物容│十條第四款所│ │
│ │其他水源│器。 │訂標準。 │ │
│ │者,應符│排水暢通。│非設有套房者│ │
│ │合飲用水│浴室內不得│,每層樓應設│ │
│ │水質標準│設瓦斯熱水│男女分開之公│ │
│ │。 │器。 │用廁所,但不│ │
│ │應有足夠│應設有盥洗│得鄰近廚房,│ │
│ │之有蓋分│盆、浴缸或│其構造及設備│ │
│ │類廢棄物│沖水蓮蓬頭│應符合本自治│ │
│ │容器。 │,並有冷熱│條例第十條第│ │
│ │樓梯、走│水供應。 │四款所訂之衛│ │
│ │道照度應│非設有套房│生標準。其數│ │
│ │在五十米│者,每層樓│量最低標準如│ │
│ │燭光以上│應有公用浴│左:男廁所大│ │
│ │。 │室,並應男│便器每十人一│ │
│ │客房內寫│女分設,與│個,超過十人│ │
│ │字檯、化│廁所隔離。│時,每二十五│ │
│ │妝檯照度│ │人增加一個;│ │
│ │應在三百│ │小便器每二十│ │
│ │米燭光以│ │五人一個,超│ │
│ │上。 │ │過一五0人時│ │
│ │入口處應│ │,每五十人增│ │
│ │置踏墊。│ │加一個。女廁│ │
│ │ │ │所每八人一個│ │
│ │ │ │,超過八人時│ │
│ │ │ │,每二十人增│ │
│ │ │ │加一個,按每│ │
│ │ │ │層樓可住宿人│ │
│ │ │ │數計算。 │ │
├───┼────┼─────┼──────┼─┤
│理燙髮│地面應平│ │廁所構造及設│ │
│業 │滑光亮。│ │備應符合本治│ │
│ │營業場所│ │條例第十條第│ │
│ │面積應有│ │四款所訂標準│ │
│ │十五平方│ │理髮業廁所以│ │
│ │公尺以上│ │每一百人設一│ │
│ │。理(美│ │個大便器,每│ │
│ │)髮椅設│ │五十人設一個│ │
│ │置超過三│ │小便器。美髮│ │
│ │臺者,每│ │業廁所以每五│ │
│ │增加一臺│ │十人設一個。│ │
│ │,面積應│ │用人數按營業│ │
│ │增加五平│ │面積每平方公│ │
│ │方公尺。│ │尺零點三人計│ │
│ │流水式洗│ │算。 │ │
│ │頭設備應│ │照度應在一百│ │
│ │使用符合│ │米燭以上。 │ │
│ │衛生標準│ │ │ │
│ │之器材。│ │ │ │
│ │照度應在│ │ │ │
│ │三百米燭│ │ │ │
│ │光以上。│ │ │ │
│ │應有器具│ │ │ │
│ │消毒設備│ │ │ │
│ │。 │ │ │ │
│ │應有毛巾│ │ │ │
│ │消毒設備│ │ │ │
│ │。 │ │ │ │
│ │器具及毛│ │ │ │
│ │巾須放在│ │ │ │
│ │密閉式儲│ │ │ │
│ │櫃內。 │ │ │ │
│ │工作服及│ │ │ │
│ │口罩每一│ │ │ │
│ │理(美)│ │ │ │
│ │髮技術士│ │ │ │
│ │應備有二│ │ │ │
│ │套以上。│ │ │ │
│ │淺色圍巾│ │ │ │
│ │每座椅二│ │ │ │
│ │套以上供│ │ │ │
│ │客人使用│ │ │ │
│ │。 │ │ │ │
│ │須備有急│ │ │ │
│ │救箱。 │ │ │ │
│ │應有足夠│ │ │ │
│ │之有蓋分│ │ │ │
│ │類廢棄物│ │ │ │
│ │容器。 │ │ │ │
│ │入口處應│ │ │ │
│ │置踏墊。│ │ │ │
├───┼────┼─────┼──────┼─┤
│美容業│營業場所│ │廁所構造及設│ │
│ │面積應有│ │備應符合本自│ │
│ │十五平方│ │治條例第十條│ │
│ │公尺以上│ │第四款所訂標│ │
│ │。美容椅│ │準。 │ │
│ │設置超過│ │每層樓按使用│ │
│ │三臺者,│ │人數計算,以│ │
│ │每增加一│ │每五十人設一│ │
│ │臺,面積│ │個,使用人數│ │
│ │應增加五│ │按營業面積每│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零點│ │
│ │。 │ │三人計算。 │ │
│ │照度應在│ │照度應在一百│ │
│ │三百米燭│ │米燭光以上。│ │
│ │光以上。│ │ │ │
│ │應有器具│ │ │ │
│ │消毒設備│ │ │ │
│ │。 │ │ │ │
│ │應有毛巾│ │ │ │
│ │消毒設備│ │ │ │
│ │。 │ │ │ │
│ │器具及毛│ │ │ │
│ │巾須放在│ │ │ │
│ │密閉式儲│ │ │ │
│ │櫃內。 │ │ │ │
│ │工作服及│ │ │ │
│ │口罩每一│ │ │ │
│ │美容技術│ │ │ │
│ │士應備有│ │ │ │
│ │二套以上│ │ │ │
│ │。 │ │ │ │
│ │淺色圍巾│ │ │ │
│ │每座椅二│ │ │ │
│ │套以上供│ │ │ │
│ │客人使用│ │ │ │
│ │。 │ │ │ │
│ │須備有急│ │ │ │
│ │救箱。 │ │ │ │
│ │應有足之│ │ │ │
│ │分類廢棄│ │ │ │
│ │物容器。│ │ │ │
│ │入口處應│ │ │ │
│ │置墊。 │ │ │ │
├───┼────┼─────┼──────┼─┤
│浴室業│公共更衣│地面及臺度│男女廁所應分│ │
│ │場所應男│應以易清洗│開,其構造及│ │
│ │女分設。│且不易使人│設備應符合本│ │
│ │多開窗戶│滑倒之材料│自治條列第十│ │
│ │,照度在│建築。 │條第四款所訂│ │
│ │一百米燭│地面排水良│標準。 │ │
│ │光以上。│好。 │男廁所大便器│ │
│ │密閉之空│男女浴室應│以每一百人設│ │
│ │間應有空│分開設置。│一個,男小便│ │
│ │調設備。│應開窗戶使│器及女廁所以│ │
│ │應有毛巾│通風良好,│每五十人設一│ │
│ │,浴巾消│如為密閉空│個,使用人數│ │
│ │毒設備。│間應有換氣│按營業面積每│ │
│ │禁菸區應│設備。 │平方公尺零點│ │
│ │予標識,│ │三人計算。 │ │
│ │並與非禁│ │照度應在一百│ │
│ │菸區嚴密│ │米燭光以上。│ │
│ │分隔。 │ │ │ │
│ │入口處放│ │ │ │
│ │置踏墊。│ │ │ │
│ │應有足夠│ │ │ │
│ │之有蓋分│ │ │ │
│ │類廢棄物│ │ │ │
│ │容器。 │ │ │ │
│ │應有必要│ │ │ │
│ │之告示牌│ │ │ │
│ │。 │ │ │ │
├───┼────┼─────┼──────┼─┤
│娛樂業│應有病媒│ │每層樓應有男│ │
│ │防制設施│ │女廁所分開設│ │
│ │。 │ │置,其構造及│ │
│ │密閉之空│ │設備應符合本│ │
│ │間應有空│ │自治條例第十│ │
│ │氣調節設│ │條第四款所訂│ │
│ │備。 │ │標準。 │ │
│ │飲用水應│ │照度應在一百│ │
│ │接用自來│ │米燭光以上。│ │
│ │水,用其│ │大小便器數最│ │
│ │他水源者│ │低標準如下:│ │
│ │,其水質│ ├──┬───┤ │
│ │應符合飲│ │人數│大便器│ │
│ │用水水質│ │ │數 │ │
│ │標準。 │ ├──┼─┬─┤ │
│ │應有必要│ │一人│男│一│ │
│ │之告示牌│ │至一├─┼─┤ │
│ │。 │ │百人│女│一│ │
│ │應有足夠│ ├──┼─┼─┤ │
│ │數量之有│ │一百│男│二│ │
│ │蓋分類廢│ │零一├─┼─┤ │
│ │棄物容器│ │人至│女│二│ │
│ │。 │ │二百│ │ │ │
│ │禁菸區應│ │人 │ │ │ │
│ │予標識,│ ├──┼─┼─┤ │
│ │並與非禁│ │二百│男│三│ │
│ │菸區嚴密│ │零一├─┼─┤ │
│ │區隔。 │ │人至│女│三│ │
│ │ │ │四百│ │ │ │
│ │ │ │人 │ │ │ │
│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 │
│ │ │ │,男子每增加│ │
│ │ │ │五百人加一個│ │
│ │ │ │;女子每增口│ │
│ │ │ │三百人加一個│ │
│ │ │ ├──┬───┤ │
│ │ │ │人數│小便器│ │
│ │ │ │ │數(男│ │
│ │ │ │ │) │ │
│ │ │ ├──┼───┤ │
│ │ │ │一人│ 一 │ │
│ │ │ │至二│ │ │
│ │ │ │百人│ │ │
│ │ │ ├──┼───┤ │
│ │ │ │二百│ │ │
│ │ │ │零一│ 二 │ │
│ │ │ │人至│ │ │
│ │ │ │四百│ │ │
│ │ │ │人 │ │ │
│ │ │ ├──┼───┤ │
│ │ │ │四百│ │ │
│ │ │ │零一│ 三 │ │
│ │ │ │人至│ │ │
│ │ │ │六百│ │ │
│ │ │ │人 │ │ │
│ │ │ ├──┴───┤ │
│ │ │ │超過六百人時│ │
│ │ │ │,每增加三百│ │
│ │ │ │人加一個。 │ │
├───┼────┼─────┼──────┼─┤
│游泳業│休息場所│ │男女廁所應分│ │
│: │應設足夠│ │開設置,其設│ │
│一、海│數量之座│ │備應符合本自│ │
│水浴場│椅。 │ │治條例自十條│ │
│ │更衣室及│ │第四款所訂標│ │
│ │沖洗室應│ │準。 │ │
│ │男女分別│ │男廁所大便器│ │
│ │設置地面│ │以每一百人設│ │
│ │及臺度採│ │一個男小便器│ │
│ │易清洗不│ │及女廁所以每│ │
│ │易使人滑│ │五十人設一個│ │
│ │倒之材料│ │,使用人數按│ │
│ │,地面排│ │營業面積每平│ │
│ │水良好,│ │方公尺零點三│ │
│ │有儲櫃。│ │人計算。 │ │
│ │飲用水應│ │照度應在一百│ │
│ │接用自來│ │米燭光以上。│ │
│ │水,使用│ │ │ │
│ │其他水源│ │ │ │
│ │者,應符│ │ │ │
│ │合飲用水│ │ │ │
│ │水質標準│ │ │ │
│ │。 │ │ │ │
│ │應有足夠│ │ │ │
│ │之有蓋分│ │ │ │
│ │類廢棄物│ │ │ │
│ │容器。 │ │ │ │
│ │應有必要│ │ │ │
│ │之告示牌│ │ │ │
│ │。 │ │ │ │
├───┼────┼─────┼──────┼─┤
│二、游│休息場所│ │男女廁所應分│ │
│泳池 │應設足夠│ │開設置,其設│ │
│ │數量之座│ │備應符合本自│ │
│ │椅。 │ │治條例第十條│ │
│ │更衣室及│ │第四款所訂標│ │
│ │沖洗室應│ │準。 │ │
│ │男女分別│ │男廁所大便器│ │
│ │設置,地│ │以每一百人設│ │
│ │面及臺度│ │一個男小便器│ │
│ │採易清洗│ │及女廁所以每│ │
│ │不易使人│ │五十人設一個│ │
│ │滑倒之材│ │,使用人數按│ │
│ │料,地面│ │營業面積每平│ │
│ │排水良好│ │方公尺零點三│ │
│ │有儲櫃。│ │人計算。 │ │
│ │飲用水應│ │廁所照度應在│ │
│ │接用自來│ │一百米燭光以│ │
│ │水,使用│ │上。 │ │
│ │其他水源│ │ │ │
│ │者,應符│ │ │ │
│ │合飲用水│ │ │ │
│ │水質標準│ │ │ │
│ │。 │ │ │ │
│ │應有足夠│ │ │ │
│ │之有蓋分│ │ │ │
│ │類廢棄物│ │ │ │
│ │容器。 │ │ │ │
│ │應有急救│ │ │ │
│ │箱。 │ │ │ │
│ │應有自動│ │ │ │
│ │加氯設備│ │ │ │
│ │。 │ │ │ │
│ │應有檢測│ │ │ │
│ │水質酸鹼│ │ │ │
│ │度、餘氯│ │ │ │
│ │量儀器。│ │ │ │
│ │應有必要│ │ │ │
│ │之告示牌│ │ │ │
│ │。 │ │ │ │
├───┼────┼─────┼──────┼─┤
│電影片│應有病媒│ │每層樓應有男│ │
│映演業│防制設施│ │女廁所分開設│ │
│ │。 │ │置,其構造及│ │
│ │應有空氣│ │設備應符合本│ │
│ │調節設備│ │自治條例第十│ │
│ │。 │ │條第四款所訂│ │
│ │應有必要│ │標準。 │ │
│ │之告示牌│ │照度應在一百│ │
│ │。 │ │米燭光以上。│ │
│ │應有足夠│ │ │ │
│ │數量之有│ │ │ │
│ │蓋分類廢│ │ │ │
│ │棄物容器│ │ │ │
│ │。 │ │ │ │
│ │禁菸區應│ │ │ │
│ │予標識,│ │ │ │
│ │並與非禁│ │ │ │
│ │菸區嚴密│ │ │ │
│ │區隔。 │ │ │ │
├───┼────┼─────┼──────┼─┤
│ │ │ │大小便器數最│ │
│ │ │ │低標準如下:│ │
│ │ │ ├──┬───┤ │
│ │ │ │人數│大便器│ │
│ │ │ │ │數 │ │
│ │ │ ├──┼─┬─┤ │
│ │ │ │一人│男│一│ │
│ │ │ │至一├─┼─┤ │
│ │ │ │百人│女│一│ │
│ │ │ ├──┼─┼─┤ │
│ │ │ │一百│男│二│ │
│ │ │ │零一├─┼─┤ │
│ │ │ │人至│女│二│ │
│ │ │ │二百│ │ │ │
│ │ │ │人 │ │ │ │
│ │ │ ├──┼─┼─┤ │
│ │ │ │二百│男│三│ │
│ │ │ │零一├─┼─┤ │
│ │ │ │人至│女│三│ │
│ │ │ │四百│ │ │ │
│ │ │ │人 │ │ │ │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 │
│ │ │ │,男子每增加│ │
│ │ │ │五百人加一個│ │
│ │ │ │;女子每增加│ │
│ │ │ │三百人加一個│ │
│ │ │ │。 │ │
│ │ │ ├──┬───┤ │
│ │ │ │人數│小便器│ │
│ │ │ │ │數(男│ │
│ │ │ │ │) │ │
│ │ │ ├──┼───┤ │
│ │ │ │一人│ 一 │ │
│ │ │ │至二│ │ │
│ │ │ │百人│ │ │
│ │ │ ├──┼───┤ │
│ │ │ │二百│ │ │
│ │ │ │零一│ 二 │ │
│ │ │ │人至│ │ │
│ │ │ │四百│ │ │
│ │ │ │人 │ │ │
│ │ │ ├──┼───┤ │
│ │ │ │四百│ │ │
│ │ │ │零一│ 三 │ │
│ │ │ │人至│ │ │
│ │ │ │六百│ │ │
│ │ │ │人 │ │ │
│ │ │ ├──┴───┤ │
│ │ │ │超過六百人時│ │
│ │ │ │每增加三百人│ │
│ │ │ │加一個。 │ │
│ │ │ │人數按固定席│ │
│ │ │ │位數計算,未│ │
│ │ │ │設固定席位者│ │
│ │ │ │按營業面積特│ │
│ │ │ │平方公尺零點│ │
│ │ │ │三人計算。 │ │
│ │ │ │廁所照度應在│ │
│ │ │ │一百米燭光以│ │
│ │ │ │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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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有效消毒,係指衛生署訂頒之營業衛生標準消毒方法,
如附表二,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方法。
附表二 營業衛生標準消毒方法
┌─┬───┬────┬──────┬─────┐
│項│類 別│方 法│適 用 對 象 │附 註│
│目│ │ │ │ │
├─┼───┼────┼──────┼─────┤
│ │煮沸消│水溫度攝│毛巾、浴巾、│ │
│ │毒法 │氏一百度│布巾、圍巾、│ │
│物│ │,時間五│衣類、抹布、│ │
│ │ │分鐘以上│床單、被巾、│ │
│ │ │。 │枕套、金屬、│ │
│ │ │ │玻璃、陶瓷製│ │
│ │ │ │造之器具、容│ │
│ │ │ │器等。 │ │
│理├───┼────┼──────┼─────┤
│ │蒸氣消│溫度攝氏│毛巾、浴巾、│毛巾之蒸氣│
│ │毒法 │一百度(│布巾、圍巾、│消毒器內應│
│ │ │容器中心│衣類、抹布、│有通氣之隔│
│ │ │點蒸氣溫│床單、被巾、│架。 │
│ │ │度攝氏八│枕套、金屬、│ │
│消│ │十度以上│玻璃、陶瓷製│ │
│ │ │),時間│造之器具、容│ │
│ │ │十分鐘以│器等。 │ │
│ │ │上。 │ │ │
│ ├───┼────┼──────┼─────┤
│ │紫外線│放於十瓦│刀類、平板器│可做為各類│
│毒│消毒法│(W) 波│具類、理燙髮│物品消毒後│
│ │ │長240 至│器。 │之儲藏櫃。│
│ │ │280 (nm│ │ │
│ │ │)之紫外│ │ │
│ │ │線燈之消│ │ │
│ │ │毒箱,照│ │ │
│法│ │明強度,│ │ │
│ │ │每平方公│ │ │
│ │ │分八五微│ │ │
│ │ │瓦特有效│ │ │
│ │ │光量,時│ │ │
│ │ │間二十分│ │ │
│ │ │鐘以上。│ │ │
├─┼───┼────┼──────┼─────┤
│ │氯液消│餘氯量百│玻璃、塑膠、│不可用在金│
│ │毒法 │萬分之二│陶瓷等之容器│屬製品上。│
│ │ │百以上之│、塑膠製理燙│ │
│ │ │氯液,時│髮器具、清洗│ │
│ │ │間不得少│游泳池、浴池│ │
│ │ │於二分鐘│、貯水池、貯│ │
│ │ │。 │水塔及盥洗設│ │
│ │ │ │備消毒。 │ │
│ ├───┼────┼──────┼─────┤
│ │陽性肥│0.1 % │理燙髮器具、│ │
│ │皂消毒│~0.5 %│各種布類用品│ │
│ │性 │陽性肥皂│。 │ │
│ │ │苯基氯卡│ │應洗淨一般│
│ │ │銨(benz│ │肥皂成分後│
│ │ │al-koniu│ │才有效,可│
│ │ │mchlorid│ │加0.5% │
│ │ │e) 溶液│ │NaNO2 ,防│
│ │ │,時間20│ │止金屬之生│
│ │ │分鐘以上│ │鏽。 │
│ │ │。 │ │ │
│ │ ├────┼──────┤ │
│ │ │0.1 %陽│手、皮膚之消│ │
│ │ │性肥皂苯│毒。 │ │
│ │ │基氯卡銨│ │ │
│ │ │。(benz│ │ │
│ │ │al-koniu│ │ │
│ │ │mchlorid│ │ │
│ │ │e) │ │ │
│ ├───┼────┼──────┼─────┤
│ │藥用酒│浸在百分│理燙髮器具。│酒精很容易│
│ │精消毒│之七十至│ │揮發,容器│
│ │ │百分之八│ │應蓋緊,以│
│ │ │十之酒精│ │免濃度改變│
│ │ │溶液中,│ │。 │
│ │ │時間十分│ │ │
│ │ │鐘以上。│ │ │
│ ├───┼────┼──────┼─────┤
│ │煤餾油│煤餾油酚│理燙髮器具,│金屬類在此│
│ │酚肥皂│肥皂液(│盥洗設備消毒│溶液不易生│
│ │溶液消│含50%之│。 │鏽。(煤餾│
│ │毒法 │煤油酚cr│ │油酚肥皂溶│
│ │ │e-sol)6│ │液分稱複方│
│ │ │%,時間│ │煤餾油酚溶│
│ │ │十分鐘以│ │液、來蘇液│
│ │ │上。 │ │) │
└─┴───┴────┴──────┴─────┘
|
各種營業應共同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營業場所之設備與陳設,應經常保持清潔,其營業場所應有防止蚊
、蠅、鼠、蟑螂及其他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營業場所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
三、營業場所禁止飼養動物,以防止污染及傳染疾病。
四、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女廁所應分開設置,,並為沖水式。
(二)地面及牆壁應採不透水,易清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三)應設有通風設備,並經常消毒、清洗,隨時保持清潔。
(四)應備有衛生紙及廢棄物儲存容器。
(五)應設有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及紙巾或電動烘手器。
五、營業之飲用水非自來水者,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營業場所應設置足夠容量,且不透水之分類垃圾容器裝置廢棄物,
並須經常清洗。
七、從業人員應注重個人衛生及穿著清潔之工作服裝。
八、兼營他種營業者,應遵守有關該業之規定。
|
第二章 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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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供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房客
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應於使用後洗滌、消毒、保持清潔,牙刷、拖
鞋、梳子、刮鬍刀不得共用或重複使用。
三、發現顧客患有傳染性疾病或疑似傳染性疾病患者,應即報請衛生主
管機關處理,並將房間及使用過之用具作有效消毒。
四、發現房客有發燒、嘔吐、腹瀉併發之症狀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
立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並應協助
就醫。
五、房客如有妨礙公共衛生行為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加勸阻,勸阻
無效者,應報請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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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燙髮美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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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燙髮美容業應遵守規定事項如左: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理髮美髮美容從業人員:
(一)未領有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者。
(二)領證後視力不良且不能矯治或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四以下者
。
(三)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致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二、理燙髮、美容業者使用之工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
淨並有效消毒,儲放在乾淨的儲存櫃中。
三、使用之圍巾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
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軟紙。
四、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並不得自行調整。
五、修面時應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刀片。
六、洗滌用面盆每次使用後應將所用之水立即排除,並清洗之。
七、經營美容業,以使用化粧品做皮膚保養及化粧為限,並不得涉及醫
療行為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
八、使用含矽膠之髮膠時,不得噴及顧客之眼部、口腔、鼻腔。
九、應設急救箱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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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應遵守之事項: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洗手。
二、工作時應穿白色或淺色有袖工作服;從事臉部化粧、護膚或修面時
,應戴口罩。
三、不得為客人挖耳。
四、發現顧客有化膿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應予拒絕服務,其於事後
發現時,應嚴格實施雙手及器具之消毒。
五、修面時,剃刀或肥皂泡應用潔淨軟紙擦拭;刮鬍使用之杯、刷每次
使用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
六、剪下之頭髮,應隨時清掃貯存在有蓋之容器內,不得散置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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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浴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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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公共沐浴及更衣場所應男女分開設置,盛裝物品設備應於每日營業
前擦拭乾淨。
二、凡供顧客使用之盥洗用具、毛巾及其他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
洗淨消毒,並貯存於乾淨之櫥櫃內。
三、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四、浴室水質除溫泉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最深處之池底,且無臭、無味。
(二)酸鹼值應保持在六點零至八點五之間。
(三)在攝氏三十五度(以加減一度為誤差範圍)經二十四小時培養
後,生菌數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並不得含有大腸菌。
五、大眾浴池每日至少換水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換水次數,每次換水時
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乾淨。
六、水溝應每日疏濬保持通暢。
七、浴室應設通風換氣設備,使空氣流通,溫度適當。
八、使用煤氣時應以管線由室外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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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得報請
有關機關處理:
一、患有性病、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傳染性
疾病者。
二、包紮繃帶者。
三、患有重病力難支持者。
四、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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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不聽勸阻者,得報請有
關機關處理:
一、在浴池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者。
二、入池前塗抹任何油脂或藥品者。
三、在池內吐痰、小便或拋棄任何污物者。
四、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或不宜入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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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娛樂及映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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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附表三所訂之標準。
二、顧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
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一)隨地拋擲瓜果皮核、殘渣、紙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廢棄物
者。
(二)隨地吐痰、檳榔汁或大小便者。
(三)擱足於前排座椅者。
(四)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五)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三、未滿六歲之兒童應予勸阻進入歌廳、舞廳。
四、映演場所每場映演完畢,應即打掃清潔及調節空氣,其隔場時間不
得少於二十分鐘。
附表三
┌───────────────────────┐
│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
├───────────────────────┤
│一、空氣懸浮微粒之限值,在標準狀態下一立方公尺│
│ 空氣中,不包括粒徑大於十微米粗粒時為一百四│
│ 十微克(ug/Nm3) │
│二、空氣菌落數依落下法每五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
│ 個。 │
│三、空氣流動量每秒鐘平均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
│四、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五、使用冷氣設備者,室內與室外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 攝氏十度,其相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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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游泳場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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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場所業應遵守規定事項如左:
一、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水質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酸鹼值應保持在六點零至八點五之間。
(二)自由有效餘氯量在採用氯氣、次氯酸鈉或氯胺消毒時,應保持
百萬分之零點五至一點零,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經常檢驗,做成
詳細紀錄,以供衛生機關查核,如採用其他消毒方法,應先向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
(三)經攝氏三十五度(以加減一度為誤差範圍)經二十四小時培養
後,生菌數每一公撮水中不得超過五百個,大腸菌類每一百公
撮水中以十公撮培養者,應少於二點二;以五十及一百公撮培
養者,應少於一點零。
(四)無臭、無色,水面不得有明顯浮珠。
(五)池壁、池底、走道不得有苔藻滋生。
(六)池底及溢流溝中,不得有明顯沈積物。
(七)澄清度應以能明晰看到最深處水底之泳客為宜。
二、海濱或河川浴場範圍內,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其水質在每
一百公撮水中大腸菌類,海濱浴場不得超過一千個,河川浴場不得
超過五十個。
三、放水式游泳池在使用期間,每週至少換水二次,並應在一夜之間能
完成換水操作,涉水池每天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全池內外洗刷清
潔。
四、更衣室及淋浴室應男女分設,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乾淨。
五、營業時間內應有專任救生員駐於適當地點,並預備救生器具備用,
海濱浴場應設有緊急醫療救護器材。
六、應有急救箱之設備,其藥品應隨時補充。
七、廁所應男女分設,泳客與看台觀眾所用之廁所亦應分設。
八、出租之游泳衣褲或浴巾,應清洗後經有效消毒,並應儲於清潔櫃內
。
九、看台觀眾不得進入游泳池範圍,並不得將任何污物拋入游泳池範圍
。
十、游泳場所停用三個月以上再行使用時,應另行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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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得報請
有關機關處理: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二、患有眼疾或皮膚病者。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四、入池前未淋浴沖洗者。
五、攜帶動物入池者。
六、患有疾病明顯不宜游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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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不聽勸阻者,得報請有
關機關處理:
一、在游泳池範圍內飲食或吸菸者。
二、在池(場)內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者。
三、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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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場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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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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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從業人員時,應先造具名冊,並檢附醫療機構健康
檢查證明文件,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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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督促從業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次數如附表四。
附表四
┌───────────────────────┐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方法及次數 │
├───┬────┬───┬──┬────┬──┤
│ │ │ │ │ │ │
│ │ │ │ │傳染性眼│視力│
│從業別│檢查對象│活動性│血清│疾、傳染│ │
│ │ │肺結核│檢查│性癩病及│ │
│ │ │ │ │傳染性皮│ │
│ │ │ │ │膚病或其│ │
│ │ │ │ │他傳染病│ │
├───┼────┼───┼──┼────┼──┤
│一、旅│清潔及服│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 │
│館業 │務人員 │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 │
│ │ │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二、理│理髮美髮│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一年│
│燙業美│美容技術│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一次│
│容業 │士及助手│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三、浴│清潔及按│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 │
│室業 │摩人員 │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 │
│ │ │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四、娛│清潔及服│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 │
│樂業 │務人員 │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 │
│ │ │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五、游│清潔及救│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 │
│泳業 │生人員 │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 │
│ │ │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六、電│清潔及服│X光檢│血清│臨床檢查│ │
│影片映│務人員 │查一年│檢查│一年一次│ │
│演業 │ │一次 │一年│ │ │
│ │ │ │一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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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
、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從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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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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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應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有關法令
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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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處罰,仍未改善者,得命其
勒令停止營業三日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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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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