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
  、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從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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