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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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縣民健康、生活環
  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設置金門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為管理運用,特訂本辦法。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以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
  管理機關,於本府成立環境保護局時由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輔助及獎勵各項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關於營建工程棄土場設置等相關作業。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得經本府同意於縣庫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

  本基金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五人
  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工作人員二人至六人,均由主任委員指派衛生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應依規定聘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一人至五人,並得置顧問若干人。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核。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督導。

  本會每六個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依第四條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改善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空氣污染防
      制工作計畫。
  二、本會應配合本縣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個月,核定相關單位
      所提空氣污染防制改善工作計畫。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
      手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
      部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基金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