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積極推動垃
圾處理計畫,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及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
責任,維護縣民健康,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
項及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設置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一條第六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
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