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公庫開立專戶存
管,或依公庫法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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