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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垃圾轉運
  處理工作,確保本縣各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順利營運及改善
  環境品質,營運階段對附近村里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係指本縣環境保護局
  或鄉(鎮)公所設置並提供本縣三鄉(鎮)以上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
  之廠(場、站)。

  回饋金使用地區以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周邊一.五公里範圍
  內之村里為限。

  營運階段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計算以前一季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量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
      二百元整為基準。
  二、回饋金使用地區包含二鄉(鎮)以上時,回饋金依鄉(鎮)數平均
      分配。
  三、鄉(鎮)公所應於每季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本府核定後撥付,
      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若有實際需求時,前款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得採每半年或每年提報,
      惟需事先經本府同意;若使用計畫書內容修正亦同。

  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地區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回饋金應本專款專用原則,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環境品質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益性活動之舉辦事項。
  七、有關一般住(租)戶之水、電費之補貼。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

  回饋金使用計畫經核定後,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營運時,得暫停回
  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回饋金由本府依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使用年限,循預算程序
  編列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