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應本專款專用原則,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環境品質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益性活動之舉辦事項。 七、有關一般住(租)戶之水、電費之補貼。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