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低碳觀光
為推動低碳旅遊,本府得補助旅遊業及旅宿業等觀光產業。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觀光相關旅宿業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且應優先使用具省水 標章之設施,及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或一定節能效率之冷氣空調或照明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