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低碳觀光
為推動低碳旅遊,本府得補助旅遊業及旅宿業等觀光產業。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觀光相關旅宿業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且應優先使用具省水
標章之設施,及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或一定節能效率之冷氣空調或照明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