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低碳運輸
本府交通運輸計畫應以低碳運輸規劃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並發展公
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前項推動事項得結合民間自行車業者共同推動。

為促進低碳車輛使用,本縣應於重要景點、公有及公務機關停車場優先設
置低碳車輛專屬停車格,並得採取較優惠之停車費率。
前項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為推廣使用低碳車輛,本府應普設電動車輛充(換)電系統,必要時,機
關、學校或社區應優先設置。

為改善交通工具廢氣排放問題,本縣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或短程區間接駁交通工具得使用低碳車輛。
前項指定區域及其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為鼓勵節能減碳,購置下列促進低碳運輸之設備,除積極爭取中央預算經
費購置外,不足款得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汽車運輸業購買低碳車輛。
二、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
三、停車場業設置低碳車輛停車格位或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前項補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公共運輸新購車輛以低碳車輛為原則,超過本府公告之一定年限車輛
應逐年汰換為一定比例之低碳車輛。
前項所稱一定年限及比例,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