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低碳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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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及經本府公告之用電大戶應宣導
、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高效率低耗能產品或服務,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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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公私場所具有符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告之排放源,應依該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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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轄內之事業機構在從事生產時,應以綠色生產為原則,以低碳製程減
少污染,並回收利用再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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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綠色產業深耕,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
碳產業,並得給予補助、獎勵。
前項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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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應針對下列場所推動低碳認證:
一、機關。
二、學校。
三、社區。
四、軍營。
五、宗教場所。
六、旅館住宿業。
七、餐廳、飲食店。
八、商店、賣場、百貨。
九、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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