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低碳環境教育
本府應辦理低碳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等相關
事項。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該計畫應包含
低碳環境教育章節,該章節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三款: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傳與活動。
二、編製低碳宣傳手冊、推廣摺頁、文宣及低碳守則。
三、推動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四、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低碳環境教育社區交流與合作。
六、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前項環境教育計畫應依環境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本府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校園空間、金門當地自然生態,研訂環境
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低碳
環境教育。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低碳環境教育,每年至少參加
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本府應透過各類宣傳方式,定期提供及傳達金門低碳島各項措施推動內容
、展示執行成果,並公開相關新聞、公告以及活動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