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節能減碳,購置下列促進低碳運輸之設備,除積極爭取中央預算經
費購置外,不足款得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汽車運輸業購買低碳車輛。
二、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
三、停車場業設置低碳車輛停車格位或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前項補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