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節能減碳,購置下列促進低碳運輸之設備,除積極爭取中央預算經 費購置外,不足款得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汽車運輸業購買低碳車輛。 二、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 三、停車場業設置低碳車輛停車格位或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前項補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