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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府應針對下列場所推動低碳認證: 一、機關。 二、學校。 三、社區。 四、軍營。 五、宗教場所。 六、旅館住宿業。 七、餐廳、飲食店。 八、商店、賣場、百貨。 九、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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