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針對下列場所推動低碳認證:
一、機關。
二、學校。
三、社區。
四、軍營。
五、宗教場所。
六、旅館住宿業。
七、餐廳、飲食店。
八、商店、賣場、百貨。
九、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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