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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綠色採購,採購比例應逐年提 升,並採用取得環保標章、環境保護產品、省水節能綠建材或第二類環境 保護產品驗證之產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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