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本府指定處所,應改用節能燈具。但因教學、營業
及其他特殊屬性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指定處所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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