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商店,稽查、輔導本自 治條例相關事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 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稽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