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派員進入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商店,稽查、輔導本自
治條例相關事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
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稽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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