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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 或代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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