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
或代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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