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用電契約,其約
定最高之用電需求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縣適當場所
,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前項指定用電需求量及應設置再生裝置容量標準及辦理期程,由本府另定
之。並參考經濟部所訂定之再生能源相關補助辦法,提高經濟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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