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滅鼠、滅蚤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行政院環境保署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83)環署毒字第
    五三0九二會議記錄辦理。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  縣長擔任之,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警察局、
    第九海岸巡防總隊、動植物防疫所、金防部、各鄉鎮公所聯合組成。
    本小組首長應分指定工作人員執行人員一人以上(如附成員名單),
    推動本小組所擬訂計畫及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家鼠防治及農林地野鼠防治工作。
  (二)召開鼠害防治分工協調會,並明訂金門地區各單位分工項目。
  (三)擬訂金門地區鼠害防治工作進度。
  (四)全面進行滅鼠(蚤)工作,其方法:
        1.住家透過鄉鎮公所、村里、每戶分發一次抗血凝劑殺鼠餌一百
          公克,並利用村里民大會分發滅鼠傳單、宣導民眾滅鼠。
        2.普設固定毒餌站,務必於毒餌站周圍撲灑殺蚤粉劑以先行滅蚤
          。
        3.金防部應加強營區內部碉堡、廢營區等施於毒餌滅鼠及環境清
          除。
        4.持續加強港區、海港之滅鼠工作,尤其對海上大陸漁船交易及
          走私物品,可能帶進之鼠患情形。
        5.持續加強垃圾及廢棄物處理,並應軍民通力合作整頓全縣之環
          境。
        6.加強衛生及環保工作人員及滅鼠(蚤)工作人員專業講習。
        7.宣導滅鼠及滅蚤之衛生教育。
        8.檢討執行成效,每月提送環境保護局彙整其滅鼠成果。
        9.研擬後續工作計畫。

四、執行小組,定期召開滅鼠,滅蚤成效評估檢討會。

五、本小組所召開之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本小組成員代理之。

六、本小組執行滅鼠、滅蚤所需之經費,由各執行單位依分工項目編列預
    算。

七、本小組決議之事項經核定後,依權責分別辦理。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