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 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