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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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協助執行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2.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
          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檢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
          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
          之保養、檢查。
    (八)待命服勤: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以備執行救災、救護、災
          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3.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
  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
  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
  或宰殺以防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