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護照適用於左列人員: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其眷屬,使館長之隨從二人,領館長之隨從一人 。 二、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文武官員及其眷屬。 三、外交公文專差。 前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准攜帶之隨從,亦適用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適用於左列人員: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及省(市)民意機關因公派往國外之人員。 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自中央政府所在地出國考察或 調查者及其配偶。 本條及前條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