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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人體研究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八條(主管機關之查核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 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