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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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
  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