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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 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