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 ,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 ,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 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修正,另原條文第一項之產學合 作事宜,業納入第三十九條規範,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並配合刪除產學合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