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辦理教師著作審查申請複審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5日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
      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
      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