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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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
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
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