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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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
  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
      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
      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
  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