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得對身心障礙學生,安排以部分時間採下列方式之一上課: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移列。 二、因學校無法自行成立班級,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須由主 管機關核定,故修正文字以符現況。另學校針對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辦理特殊教育之方式於修正條文中分三款呈現,係為便於閱讀並清楚 界定實施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