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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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考量五專前三年仍屬於後期中等教育之一環,有置軍訓教官之必要,
    爰將原條文有關專科學校置軍訓主管、軍訓教官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定明訂定相關辦法之權責機關。
三、為確保現職護理教師權益,原條文有關護理教師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
    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
  (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