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考量五專前三年仍屬於後期中等教育之一環,有置軍訓教官之必要,
爰將原條文有關專科學校置軍訓主管、軍訓教官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定明訂定相關辦法之權責機關。
三、為確保現職護理教師權益,原條文有關護理教師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
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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