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 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 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 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 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