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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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評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
  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
  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
  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
  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