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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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暨緊急應變小組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現行法規)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緣起與依據
          一、緣起
              我國位處西太平洋颱風區及環太平洋地震帶上,近百年來
              平均每年遭受 3至 4次颱風侵襲,並可能遭受近 1次災害
              性地震,加上近年都市化範圍不斷擴大、經濟高度成長及
              社會快速變遷等因素,導致災害類型呈現多樣化及複雜化
              ,一旦發生重大災害極易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尤其
              民國89年 9月21日發生的 921大地震,造成2400餘人死亡
              、失蹤, 11000多人受傷,直接財物損失逾新台幣3600億
              元,使各級政府重新檢視我國現行災害防救政策與實務。
              自災害防救法實行後,國內曾遭逢之重大災害威脅計有敏
              督利及七二水災、艾利颱風影響石門水庫集水、SARS、阿
              里山火車翻覆意外等,同時因重大建設衍生之特殊空間與
              防災需求,均顯示災害防救工作與時俱進的特殊性、因應
              社會結構變化的調整性與考量全球變遷的前瞻性,以兼顧
              及滿足族群發展與諧和自然環境。
          二、依據
              為有效推動我國之災害防救工作,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
              本法)明定各級政府與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擬訂災
              害防救基本計畫(以下簡稱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其中,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為其他
              兩項計畫之基礎,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規定,災害防救基
              本計畫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各項災害防救相關計畫
              與業務。
  第二章  目標與方針
          一、目標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屬綱要性之全國災害防救工作指導計畫
              ,其內容明定我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計畫、揭示災害
              防救工作的相關事項與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時應注意之要點等。據此,將得以提昇我國從減
              災、預防、應變到重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之執行能力
              與各項計畫預計達成之重點工作,俾能減少災害發生與民
              眾生命財產損失,進而建立低災害風險並邁向永續發展之
              城鄉與國土,據此未來 5年國內災害防救工作主要目標為
              :
              (一)將理念付諸行動:提出整體性減災計畫與策略,考
                    量災害環境與社會結構的變遷、氣候變化、疫情傳
                    播等議題。
              (二)整合資源強化體制:減災理念結合國土開發、水土
                    保育等業務,注重各層防災工作的推動,並涵蓋輻
                    射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生物病原控管,邁向全災
                    害防救體系。
              (三)向災害學習:納入國、內外重大災例檢討,落實防
                    災資訊分享與學習平台,厚植防災觀念。
          二、基本方針
              為達上述目標,在近中程期間,應遵循下列基本方針,積
              極辦理整體之災害防救事項:
              (一)國土保育與區域、城鄉之發展,重視減災工作對提
                    昇國家整體防災能量之必要性。
                    1.考慮國土規劃及目前推動之各項重要國土保育工
                      作,納入各項防災計畫修正方向。
                    2.結合階段性重要災害防救計畫,例如強化災害防
                      救科技研發與落實運作方案、石門水庫及其集水
                      區整治計畫、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等。
                    3.針對社會結構的變化如都市化、國際化、資訊化
                      等,提出規劃與因應。
                    4.研擬特殊空間與新興工商業活動之防災對策與必
                      要工作。
              (二)反映全球局勢與環境變遷,對災害防救工作的影響
                    。針對生物病原災害、輻射災害、新興災害、重大
                    交通工程、全球氣候變遷、複合性災害等整體性減
                    災議題,結合整體能量研議全災害防救體系。
              (三)結合民間整體防災能量,擴大防災參與層面
                    1.鼓勵企業、社區、個人進行各項防減災工作,並
                      透過建立夥伴關係結合各級政府與民間企業(團
                      體)。
                    2.整合民間團體、志願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
                      於災害防救工作。
                    3.透過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徵(調)用民間資源協
                      助防救災工作。
                    4.透過加強自主防災意識,建立防災社區。
              (四)照護防災弱勢族群,平衡防災資源運用
                    針對高齡化社會、身心障礙與外來人口等弱勢族群
                    的防災需求進行規劃。
              (五)持續強化地方防災效能,建立中央與地方防災夥伴
                    關係
                    1.各層級災害防救專職人員設置與培訓。
                    2.推動災害防救技術支援機制與科技移轉工作。
                    3.落實災害防救工作評量與策進機制。
              (六)相關災害防救計畫以情境設定為出發,配合防救災
                    功能需求,擬定階段性、可行性之防災計畫,具體
                    展現 5
                    年內防災工作之目標
                    1.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相
                      關修訂原則。
                    2.研擬反映地方災害防救特性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並落實區域支援協定。
                    3.規劃防災計畫之可行性與落實方式,就需求、資
                      源與能力等因素,進行推動規劃。
              (七)連結各層級資通訊系統,擴大經驗共享平台,累積
                    災害防救知識
                    1.提供與彙整災害防救各階段重要決策資訊,並維
                      護各平台間資通訊安全。
                    2.推動災害防救之培訓學習、訓練與演習,並建立
                      有效之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系統,以提昇整體
                      的災害防救應變能力。
              (八)向災害學習、前瞻規劃與落實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1.檢討近年國內外重大災例與落實重大災害勘災機
                      制,將分析建議反映於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2.訂定災害防救重要工作具體目標,強化配合經費
                      、執行成效稽核與管考機制
              (九)延續既有災害防救工作成效
                    1.強化災害防救科技與相關社經體制之研發、應用
                      與建置,確保災害防救研發與實務所需之經費與
                      人力,逐年落實災害防救法之各項規定。
                    2.透過減災與整備等軟硬體措施之規劃與執行,營
                      造少災、耐災之城鄉與國土。
                    3.建置結合民間社區資源以及民防、軍隊、公共事
                      業機關(構)之全民災害防救體系,並確切協調
                      、分工以因應各類重大災害之發生。
                    4.推動國內外災害防救經驗與專業的交流,並建立
                      各類重大災害及其重建之相互支援網路。
              (十)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團體)之防救災
                    夥伴關係
  第三章  架構與內容
          經檢討國內環境與產業之變遷及需求,特增列災害類型以厚植
          各類災害防救能量, 符合全方位防災之趨勢,本基本計畫計
          由十三編構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至第十一編分別為風災
          與水災(第二編)、地震(第三編)、空難(第四編)、海難
          (第五編)、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第六編)、森林火災(第七
          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第八編)、生物病原災害(第九編
          )、輻射災害(第十編)及其他災害(第十一編)之災害防救
          對策,第十二編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
          訂重點,第十三編為計畫實施。
          在內容方面,第一編總則說明本計畫之緣起與依據、目標與方
          針、架構與內容、擬訂與使用原則等,以利計畫使用者得以迅
          速瞭解本計畫之整體概貌與基本精神。第二編至第十一編乃基
          於前揭各項基本方針,律定不同類型災害,意即風災與水災(
          含坡地災害、土石流災害)、地震、空難、海難、重大陸上交
          通災害、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輻射
          災害及其他災害,有關災前減災及整備、災時緊急應變、災後
          復原重建等各階段災害防救工作的對策與措施,以供相關業務
          主管機關、公共事業機關(構)遵循或參考使用。第十二編則
          明定作為各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及地方政
          府災害防救工作所依據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在研擬時所應注意的重點事項。第十三編則提出本計畫實
          施之期程、責任分工、各編階段性重要工作目標與稽核、預算
          編列及檢討修正等相關規定,並將各機關之權責事項以附表 1
          至附表11表示。綜言之,基本計畫主要內容係由下列三大部分
          所建構:
          一、計畫之基本觀點與條件,及國內現階段災害防救重點工作
              。
          二、具體且可落實之災害防救對策。
          三、5 年內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推動之計畫
              與必需落實事項及階段性重點工作。
  第四章  擬訂與使用原則
          基本計畫係屬綱要性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
          事業機關(構)及地方政府使用、參考基本計畫時,應依循下
          列擬訂及使用原則辦理。
          一、擬訂原則
            (一)基本計畫內容之第 2部分為各類型災害之具體防救對
                  策,依據災害特性將發生較高、影響範圍較廣與可能
                  造成嚴重損失之災害,編訂專章,至於其他類型災害
                  則暫以其他災害之災害防救共通對策編(第十一編)
                  涵蓋。爾後仍將就本計畫各類重大災害,研擬具體災
                  害防救對策。
            (二)基本計畫之研擬乃基於災害防救之基本理念、現行災
                  害防救法之各項規定,並考量各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現
                  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方政府實施的條件與現行體
                  系制度等,隨者時代與環境之演變調整各編內容,以
                  確保基本計畫內容符合實際需求。
            (三)基本計畫所考量之期程,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
                  定,原則上係在現有的業務基礎上,以 5年內可執行
                  及達成之事項為計畫的內容與目標,惟為因應國土與
                  社會的變動、業務的執行,基本計畫得逐年檢討、補
                  強或進行整體的修正。
          二、使用原則
            (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及
                  地方政府,應依據基本計畫各項內容,就其業務職掌
                  範圍,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作為業務推動之依據
                  ,並逐年檢討、修正或補強。
            (二)基本計畫乃基於國家整體災害防救政策及各類型災害
                  型態、影響程度,明定綱要性之災害防救對策,因此
                  地方政府在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除依循或參考
                  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外,尚須掌握轄
                  區的自然與社會實況及特性,作為計畫擬訂的基礎資
                  料,並結合各單位業務執行工作;若有特殊狀況則應
                  增減有關事項,以為因應。
            (三)為有效推動災害防救業務,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及地方政府應與本計畫所列
                  災害防救事項涉及之相關部會或單位加強協調聯繫,
                  確實辦理各項業務。
2.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