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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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港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
  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
  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
  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