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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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制定依據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
  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
  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
  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
  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為鼓勵與推廣無污染之綠色能源,提升再生能源設置者投資意願,躉購
  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與電
  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費
  率躉購。
  本條例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再生能源電
  能,仍依原訂費率躉購。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迴避成本或第一項公告費率取
  其較低者躉購: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二、運轉超過二十年。
  三、全國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達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獎勵總量上限後
      設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