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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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現行法規)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
      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
  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