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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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
  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