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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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
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
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
構。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
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
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
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