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 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第一項之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 方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