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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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制定依據

1. 文書處理手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現行法規)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2.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一、全程管制:
    (一)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存查、簽結、歸檔應全程列入管
          制。
    (二)文書流程管理之實施,為一整體作業,應由各級承辦人員自我
          管理做起,以業務單位主動導正為主,文書單位稽催及專責管
          制單位之協調、管考為輔。
〔立法理由〕
基於公文流程列管需要,第一款增列存查、簽結並酌修標點符號,以求周
延並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