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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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財團法人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
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
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第一項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
於網站主動公開之。
(要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主管機關得就監督業務
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
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
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
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
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