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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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現行法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