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
、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立法理由〕 目前中央銀行為許可外幣收兌處、外匯經紀商辦理部分外匯業務,訂有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且為督導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訂有「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
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中央銀行得指定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
務,並督導之,又因上開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改以法規命令定之
,其餘辦法亦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爰另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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