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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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制定依據

1. 獎章條例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立法理由〕
一、為應各院實際運作及部門職能分工之需要,第一項增列由各主管院自
    行定頒專業獎章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明核頒專業獎章及送銓敘部登記之權責
    。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6日 (現行法規)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
  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
  佩帶時,則位列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