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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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
  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
  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
  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