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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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提出之土壤、
  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以下簡稱污染控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調查方式。
  六、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七、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
      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等。
  八、污染監測方式。
  九、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一、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二、計畫執行期程。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
  之資料。
  第一項第十一款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
  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