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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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測井地下水採樣方法(NIEA W103.56B)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制定依據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及提供、檢具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檢測資料時,其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除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
  。
  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
  、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儀器設備、檢測人員、
  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
  基本規範、檢測報告簽署、資料提報、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時,其方法及品
  質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