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 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 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 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